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刘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二院工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刘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元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亮亮 书记员(代) 栾雅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