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刘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二院工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刘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元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张亮亮 书记员(代)  栾雅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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