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保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确山县三里河乡南泉村委小李庄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李保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国在中国银行26×××96账户内
存款人民币3073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