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珍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岭炼油厂向阳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顾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550207005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珍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顾劝良银行存款13万元或对等值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李珍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顾劝良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李珍珠的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其他财产两年,不动产三年;财产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顾劝良负责保管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实行买卖、赠与、抵押等转移或改变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及其他妨碍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梁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