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政,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华,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碧霞,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元佳与被上诉人陈碧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元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元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元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元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