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右中旗那音台农资商店,经营者:吴那音台,****年**月**日出生,人,个体,住科右中旗吐列毛杜镇。
被告:李某,人。
审理经过
原告科右中旗那音台农资商店与被告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那音台农资商店在本院依法告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科右中旗那音台农资商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