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向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冯宏基,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吴向葵申请执行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因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天著商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