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小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祥云,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兵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小银因与被申请人刘兵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兵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6××××的小型客车、冻结被申请人刘兵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刘兵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6××××的小型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兵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王小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智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黎敏岚 书记员陈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