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艳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伍有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邓艳斌与被告伍有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艳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有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邓艳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伍有典支付邓艳斌维修款332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底,伍有典承包汉寿县崔家桥镇连家坝安置小区的工程项目,并将其中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邓艳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后因安置点房屋需要维修,伍有典又请邓艳斌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双方再次结算,伍有典向邓艳斌出具332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邓艳斌多次催讨,伍有典一直未予支付。

被告辩称 伍有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邓艳斌提交的欠条系书证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底,伍有典承包汉寿县崔家桥镇连家坝安置小区的工程项目,并将其中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邓艳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后因安置点房屋需要维修,伍有典又请邓艳斌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双方再次结算,伍有典向邓艳斌出具33200元的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有典承包汉寿县崔家桥镇连家坝安置小区的工程项目,并雇请邓艳斌对房屋进行维修,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伍有典应按约履行支付劳务款的义务,双方经结算,确认劳务款金额,虽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后经邓艳斌索讨,伍有典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对邓艳斌要求伍有典向其给付维修款33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伍有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伍有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邓艳斌劳务款3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元,由伍有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淑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先煜

书记员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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