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韩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朋与被告韩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朋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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