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马义、王玉臣: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于2021年4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678元、受理费及公告费1850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