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富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郭正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富才与被执行人郭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郭正明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富才319199元及案件受理费3328元,以上共计32252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周富才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7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正明已向申请人周富才支付200000元,剩余122527元,被执行人郭正明与申请执行人周富才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