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广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陈万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广华与被告陈万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万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机械租赁费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日,被告欠原告污水改造挖掘机租赁费肆仟元整,并打欠条一份,上面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及欠款日期。欠款人承诺于2020年1月2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在原告再三追讨下,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万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日,被告陈万周向原告朱广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广华机械费肆仟元整(4000元)。原告陈述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万周欠原告朱广华机械租赁费4000元未付,该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朱广华要求被告陈万周支付机械租赁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万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万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朱广华机械租赁费4000元。
如果被告陈万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万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