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郭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亮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丁继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谭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继红、谭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223执1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