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劳动路西5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子元。

被执行人:张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丁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襄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申请执行张园园、丁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3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为借款226201.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园园、丁伟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7月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园园、丁伟锋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6通过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丁伟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张园园名下有房产,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查封,并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2021年7月17通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园园、丁伟锋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5.2021年7月17通过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园园、丁伟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2021年7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张园园、丁伟锋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见到被执行人我们将传票贴发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附近。

7.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张园园、丁伟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张园园、丁伟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张园园、丁伟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226201.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403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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