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长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英,安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建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注册地址:东黄城镇建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兴,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王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王占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王进才(又名王破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长府与被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建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王庄村村委会)、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英,被告建王庄村村委会、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根据借条内容共同给付原告20000元;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建王庄村人。2007年,原告在太原市工作时,被告建王庄村村委会当时的党支部书记王国文、副书记王占虎、主任王进才(又名王破手),找到原告借款15000元。理由是根据当时县里的防洪政策,村需要搬迁到堤南,可是村里连正常的开支费用也没有,为此借款。于是原告拿出了现金15000元给付了他们三人,他们三人还以村委会的名义给原告写了借条,加盖了建王庄村村委会的公章,承诺争取到扶贫款后给付原告20000元,不白借。后来扶贫款下来了,村里搬迁也陆续开展。2011年4月17日,因原告老房债基搬迁新址,应当缴纳押金1900元,待新址房子建成后再退还押金1900元,被告在借据上注明扣除了宅基地押金1900元,经办人为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后来原告催要借款时,以上被告答应搬村平整旧村土地后,县里就给钱了,再还原告借款。2020年春天,旧村土地复耕了,原告找到原村委会成员(本案的三名被告),他们让原告和现任村委会要钱,于是原告找到现任村委会成员,现任村委会成员给调解了一次,乡里调解了几次未果。原告在家庭生活上花了很多钱,妻子王秀勉在死前,还要原告一定要回这笔钱,为此,原告在2020年8月份提起诉讼,后撤诉,现在仍没有要回钱,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建王庄村村委会当庭口头答辩称:2020年6月份,原告找我让村委会还钱,因为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于是将现任村干部以及前任村干部叫来一起说这个事,没有商量出结果。对原告所述事实不清楚,如果原告起诉的是事实,村委会应该还钱。
被告王国文、王占虎辩称:2007年,王国文任建王庄村书记,王占虎任建王庄村干部,为建王庄搬迁村,上找扶贫款差旅费用,向王秀勉借款15000元,打借据时王秀勉让写的丈夫王长府的名字,为村里办理,所以加盖了村里的公章,2011年4月17日给王秀勉放庄基时,在借据中注明了扣除庄基收费1900元,剩余13100元。原告在诉讼中所述的1900元是押金,并不是押金是西街两侧每块桩基的收费,原告并不知情。农历2011年10月1日,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三人在小斗家把剩余的借款13100元还给了王秀勉,当时王秀勉说“借据没带回来,放在了太原,再回来给,有俺兄弟破手错不了事,请你们放心”,当时又把还的款交给了破手,让破手经办盖房的费用,以上所述都是跟王秀勉经办,借款一事已清,原告王长府不是当事人,情况根本不知道(王长府在太原居住)。王秀勉自得病至临终就居住在建王庄村,王长府就在家中,我三人经常看望王秀勉,当时原告王长府为何一字不提此事,是因为借款已清。我三人错就错在因王秀勉当时家中接连出事,又是破手的姐姐,没把借据收回。原告王长府撤回第一次诉讼,添加情况,再次起诉。事隔十年之久,当事人王秀勉已去世五年,原告前年去太原发现借据后,这才发生了此事。
被告王进才辩称:王进才2007年任建王庄村主任,为村搬迁向上找扶贫款,向我姐姐王秀勉借款15000元,作为差旅费用,打借据时王秀勉让写的丈夫王长府的名字,为村里办事,所以加盖了村里的公章。2011年4月17日,给王秀勉放庄基时,在借据中填写了扣除收庄基费1900元,剩余13100元。建王庄新村西南北大街两侧都是同样收费,不是押金,原告王长府所述的不符,原告不是当事人,不知情况。农历2011年10月1日,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三人在我妹夫家还了王秀勉的借款13100元,向王秀勉要借据时,王秀勉说“这次回家并没打算跟你们要钱,借据没有带来,放在了太原,再回来把借据带回来给你们,有俺兄弟破手哩,错不了事,请你们放心”,当时又把还给她的钱13100元交给我,让我给她经办盖房费用,房盖成后我王破手支出了费用20000多元,王秀勉临终前交代丈夫王长府还王进才多花出的钱,我姐埋葬后,王长府补还我七千元。事隔九年之久,王秀勉去世已经第五个年头,去年以前从未提起过此事。自还我姐的借款至王秀勉去世,几年当中王秀勉和家中儿媳相继得病去世,因家中的不幸,期间我也没想我姐提借据拿回来之事。在我姐王秀勉得病期间和王长府居住在建王庄村,三个被告经常看望,王破手天天在此,王秀勉得的不是糊涂病,原告王长府为何当面不提,对证一下。当时看病也正在花钱。当事人王秀勉去世后,三年以来也未提及此事,去年原告王长府告我们三个人,在我看来,是王长府去年以前回太原发现了此借据,下款是他的名字,便产生了财迷之心,才出现此事。以上所述都是事实,王法院详查判决。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王长府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用于证明四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建王庄村村委会、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但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提出该借款已经偿还。被告王国文、王进才提交如下证据:证言一份,用于证明借款已经偿还,原告提出该证言属于口头证据,效力不足,且证言中的陈述属于有目的作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建王庄村村委会三名委员即本案被告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向原告王长府夫妻借款15000元,用途为上找扶贫款活动资金,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长府款壹万伍仟元整,用于上找扶贫款活动资金,还款方法(事成可还贰万元,事办不成可按原数还),经办人:王国文、王占虎、王破手,并加盖建王庄村村委会的印章”。2011年4月17日,上述三被告在该借据上载明“此借据扣除王秀勉(与王长府为夫妻关系,已去世)庄基收费壹仟玖佰元整,生于壹万叁仟壹佰元整,经办人:王进才、王占虎、王国文”。后经王长府催要,被告建王庄村村委会未偿还借款,王长府于2020年10月27日起诉至法院,后撤诉,2021年1月25日,王长府再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作为经办人以建王庄村村委会的名义向原告王长府借款并出具借据,且借据中加盖了村委会的印章,因此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系履行村委会委员的职务行为,王长府要求被告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偿还借款依据不足,该笔借款的借款人应为建王庄村村委会,其应当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故王长府要求被告建王庄村村委会偿还该笔借款应予以支持。对于尚欠借款数额,从双方借据来看属于附条件约定,王长府未能提供已达到偿还20000元条件的相应证据,且2011年4月17日,被告王进才、王国文、王占虎在借据中添加书写内容应视为补充协议,系对应还款数额进行约定,故应偿还借款数额为13100元。对于被告王国文、王占虎、王进才提出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交王秀转书面证言,但该证言未能对还款数额、还款时间等信息进行说明,证明效力不足以支持该主张,且未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借款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建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长府借款本金13100元。
二、驳回原告王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长府负担86元,由被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建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