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跃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慧,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艳平,出生年月不详,住址:多伦县。 第三人:多伦县盛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多伦诺尔镇府前街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红岩。 委托代理人:李凯,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宁跃芳诉被告蔡艳平、第三人多伦县盛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宁跃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2019年度取暖费10252元,滞纳金5612元,合计1586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古城区中心市场7#6-302住户,入住该楼房以来,一直由多伦县盛超热力公司为 其提供供热,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4个取暖期内,被告均未向盛超热力公司缴纳取暖费,4年取暖费10252元;滞纳金5612元,合计15864元。被告不按时缴纳取暖费及热损费,已违反了《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给付所欠取暖费,并支付逾期交费的滞纳金的责任。因多伦县盛超热力公司已按多伦县政府的要求将企业进行了整体转让,由丰华热力公司接手,盛超热力公司在转让前需将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清理,盛超热力公司在经营期间向公司法人宁跃芳个人借款,一直未予偿还,故盛超热力公司经股东会会议决议,并征得原告同意,将公司历史债权,主要包括业主所欠供热费、热损、管网费等全部转让给宁跃芳个人,并已书面通知了被告蔡艳平。现原告为欠费被告的合法债权人,被告欠费4年,经催要仍拒绝缴纳。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本院同时以司法专递形式向被告邮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退件函显示原址查无此人,故本案被告蔡艳平送达地址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跃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巩庆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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