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成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王大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审理经过

宋成振与王大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成振于2021年06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王大喜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王大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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