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洛忠,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飞,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裴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史珂与被告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史珂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珂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