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美人松路。
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局长。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珉,职务:区长。
审理经过
原告翟林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投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翟林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7.00元,减半收取计1433.5元,由原告翟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