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威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新工业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谢桂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盈信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金和镇和西村委金塔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科威普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盈信线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桂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21)粤522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深圳市科威普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区,广东盈信线缆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揭西县,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查明本案的事实。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广东盈信线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广东盈信线缆有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付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广东盈信线缆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为合同履行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综上,深圳市科威普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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