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原告母亲),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原告父亲),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1(王某1母亲),汉族,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父亲),住望都县。

被告:望都县第四中学,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范洪章,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会,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李某1与王某1、望都县第四中学、王某2、刘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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