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秀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王宏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秀文与王宏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宏阳的财产采取了如下的调查及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王宏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宏阳名下有一台车,已经依法查封,但该车辆尚有贷款未还清,除去贷款价值所剩无几,申请人不申请处置该车辆。

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共实现债权0,未执行案款62,713.8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吉0503执恢11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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