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冬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郑晓庆,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东港市前进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椅圈村椅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山,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冬生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前进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景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