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靳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靳某委托代理人艾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承诺的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原告给被告彩礼50,000元,被告承诺如果悔婚包100,000元,现在只是退回彩礼50,000元,还有承诺的50,000元没有给。

被告辩称

靳某辩称:××××年××月28日,被告的确收了原告的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但收款凭证中的内容是原告书写。原、被告曾相处一段时间,被告发现双方三观不和,在2021年1月6日将50,000元返还原告。收款凭据关于赔偿的约定,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约定。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孙某与靳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原、被告协商结婚事宜。××××年××月28日孙某给付靳某彩礼50,000元,靳某出具收款凭据悔婚不过包赔孙某100,000元。2021年1月孙某与靳某因故分手,2021年1月6日靳某退还孙某彩礼50,000元。后原、被告因是否应给付收款凭据约定50,000元发生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被告出具收款凭据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收款凭据属无效。原告主张被告归还50,000元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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