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195072222R,住所地:信宜市金垌镇金垌圩中心开发区**。
负责人:罗洪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平,男,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和致芳(又名和致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审理经过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与和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98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和致芳未按时履行,经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垌支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等部门单位对被执行人和致芳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还采取了到信宜内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和致芳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本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结果情况及本案的执行相关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