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峰,陕西尚居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陕西尚居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利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光辉因与被申请人翟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9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徐光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事实认定不清,采信证据片面,仅凭申请人出具的一张18万的欠条就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未查清该笔款以何种方式支付,未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条子是在申请人被胁迫的情形下出具的。请求:1.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徐光辉向被申请人翟利民出具内容为“今欠到翟利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欠条一张,且明确注明“之前的条子作废”。翟利民以此欠条主张徐光辉偿还款项,徐光辉抗辩称双方之间未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抗辩或反驳意见。双方均认可翟利民曾受雇于徐光辉管理的工地务工。翟利民称在管理期间多次发生借款、垫款行为,徐光辉均向其出具了借据,后双方就过去发生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由徐光辉出具了一张180000元的欠条。该陈述与欠条上注明“之前的条子作废”内容吻合,亦符合一般民间借贷关系中结算后重新出具条据的交易习惯。原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妥。申请人认为原审在没有审查支付方式、凭证情形下认定借款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予支持。申请人称其出具欠条是受到被申请人胁迫,经查,欠条出具至今,其未向任何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主张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书写欠条时受到翟利民的胁迫,对该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徐光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光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春 审判员 黎英 审判员 王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