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允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昊中和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巩曰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应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丽,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煜,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许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允明、山东正昊中和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许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9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应祥、焦丽丽,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许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9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允明、山东正昊中和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4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