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森,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冷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晓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冷涛、原审第三人王晓东、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8.00元,由本院退还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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