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城关镇狮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5987932516。

法定代表人:单国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永志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洲国际5楼,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7MA6YXYB95E。

法定代表人:汪良兵,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永志兵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略阳县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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