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晋0321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晋0321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中“由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正为“由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