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 负责人:任庆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琦,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建瑞,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交口县村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赵娟,女,****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交口县村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建瑞、赵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娟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