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53280021857033XY。
法定代表人:赵忠伟,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全,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532931MA6N6DM663。
负责人:李能,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被告:大理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5329007380620212。
法定代表人:杨彩苗,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川分公司、大理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21日原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0.00元,减半收取计5710.00元,由原告剑川佳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