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小吉为与被上诉人汤文龙、黄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小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韩小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舒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骆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