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国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颂,成武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文生。
审理经过
原告高国令与被告高莉、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国令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国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国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国令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