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维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黄俊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翔,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钱卫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筠,男,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黄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波,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二期1105房。 法定代表人:钱卫林,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筠,男,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维民、黄俊如与被告钱卫林、黄茂林及第三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林维民、黄俊如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维民、黄俊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维民、黄俊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林维民、黄俊如共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升 人民陪审员 冯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