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宗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峰,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请人沈如祥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峰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刘宗秀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4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俊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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