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宗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峰,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请人沈如祥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峰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刘宗秀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4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俊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