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某,女,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李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李某名下银行存款82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曹某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李某名下银行存款82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