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玉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徐启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玉翠与被执行人徐启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5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吴智斌
执行员 刘文耀
执行员 倪兴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