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兴进口汽车修理厂,住改则县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邓黎明。 被执行人:张兆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东兴进口汽车修理厂申请张兆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2526民初1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兴进口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张兆平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东兴进口汽车修理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2526民初11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格桑群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索朗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