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路南段23号楼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诚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应予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忠超

人民陪审员  荆文华

人民陪审员  赵广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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