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法狮龙建材临武销售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官山路丽景名都1号门面。
经营者:唐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现住临武县(新海悦酒店旁)法狮龙店。
被告:胡成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法狮龙建材临武销售店与被告胡成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法狮龙建材临武销售店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狮龙建材临武销售店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并未与原告发生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法狮龙建材临武销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4元,由法狮龙建材临武销售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