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鱼,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高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淑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高淑华偿还借款4469.7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淑华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高淑华未在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义务。2021年7月5日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冻结,并依法划拨其名下网络账户资金1367.39元,分别支付给重庆市财政局75元、申请执行人1292.39元。因案件办理到此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终本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因被执行人非本地人,不要求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线下调查,将被执行人高淑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即可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后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至此,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3177.3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高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下落不明,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继毫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杨鸣东                            书  记  员   姚  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