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钟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被告:关水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被告:林彩玲,女,汉族,住茂名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钟玲诉被告关水源、林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荣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水源、林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钟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400000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利息59200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4.5%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总利息为792000元,期间己归还200000元利息)给原告。余下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彩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6日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且约定每月15日前支付利息,每月利息12000元。2015年还清。2015年被告不能偿还,因被告与原告丈夫存在师生关系,无奈给予时间被告筹钱,继续借予被告使用。期间一直电话催告,后被告期间曾还200000元利息。时至今天,特向法院起诉以获公正。
被告辩称
被告关水源、林彩玲既不出庭亦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关水源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李钟玲借款40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据》给原告,《借据》中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2000元,于当月15日前支付给李钟玲……该款定于2015年5月前还清……担保人:阮传春……”。后原告李钟玲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400000元到被告林彩玲账户。2016年11月15日,被告林彩玲支付了利息200000元给原告李钟玲,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李钟玲多次催讨,被告关水源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李钟玲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原告李钟玲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彩玲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关水源向原告李钟玲借款4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李钟玲。原告李钟玲与被告关水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借据》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年利率2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据》中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林彩玲于2016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200000元给原告李钟玲。经计算,按年利率36%的标准,该200000元系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年**月**日出生的利息[400000元×(36%÷360天×500天)],因此剩余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400000元之日止,对原告李钟玲主张利息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关水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关水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给原告李钟玲。 二、被告关水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400000元之日止)给原告李钟玲。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0元(原告李钟玲已预交),由被告关水源负担。被告关水源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李钟玲,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耀荣 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 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傅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