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朝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继彬,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4单元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彦。 被告:王莉,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余朝东与被告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余朝东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莉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朝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朝东撤回对被告王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朝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崇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