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营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7号A栋1楼。 负责人:杨方,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14230589Q。 委托代理人:梁远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诉被告徐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欧诗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龙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