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铭哲,男,朝鲜族,集安市人,农民。 被告:刘俊才,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崔铭哲诉被告刘俊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铭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