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素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红旗村*组*号。
申请执行人:师进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红旗村*组*号。
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聚乐家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7358955976。
审理经过 李素芳、师进安与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素芳、师进安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621.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邛莫木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