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
审理经过
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1日做出的(2012)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 木 审判员 喜延峰 审判员 曹胜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