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印建军。 被执行人:孙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建湖县。 被执行人:夏正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建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红军、夏正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红军、夏正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1248.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红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