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阳县创豪文具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
经营者:胡巧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强,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艳萍,女,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寿阳县创豪文具经销部诉被告苏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寿阳县创豪文具经销部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艳萍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创豪文具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阳县创豪文具经销部撤回起诉。